2020年12月3日,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23号公告,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,税则号列:
04012000;
04014000;
04015000;
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,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。
此外,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、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,
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,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,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。
如在该国有进口贸易合作的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:
2020年12月3日,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23号公告,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(税则号列04012000、04014000、04015000)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,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。
此外,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、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,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,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,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。
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(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,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(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)实施特殊保障措施。
现将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(详见附件)。
其中,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(税则号列04012000、04014000、04015000)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,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。
此外,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、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,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,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,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.doc
海关总署
2020年12月2日
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:
说明:
1.协定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;
2.2020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累计进口数量=2020年度适用协定税率实际进口数量+2019年度以在途方式进口数量;
3.2020年度以在途方式进口数量=2020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累计进口数量-2020年度触发水平数量;
4.2021年度实际可进口的触发水平数量=2021年度协定所规定年度触发水平数量-2020年度以在途方式进口数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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